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27-89
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
1989-12-05发布 1990-06-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引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3840 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
GB 9079 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
3.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3.1 一类控制区,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市城区(含县城)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教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本控制区内不准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非工业生产设施和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工业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
3.2 二类控制区,指各市市区(含县城)除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县(市、区)辖镇的镇区;工业集中区。
本控制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3.3 三类控制区,指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
本控制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4 对执行相应级的排放标准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排放源,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标准值
4.1 废气排放标准值
4.1.1 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力发电厂(含热电并供)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最高容许排放量,执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二氧化硫容许排放量应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布的规定进行计算。
4.1.2 化工、冶金工业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气筒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化工、冶金工业二氧化硫、硫酸雾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Nm3
序号 | 污染物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1 | 二氧化硫 | 850 | 1400 | 1600 |
2 | 硫酸雾 (1) | 35 | 40 |
注: (1)其化行业排放硫酸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表 2 其他有毒有害废气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mg/Nm3
序号 | 污染物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1 | 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 0.01 | 0.01 | |
2 | 铅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 1.0 5.0 | 1.0 5.0 | |
3 | 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 2.0 10.0 | 2.0 10.0 | |
4 | 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 0.005 | 0.01 | |
5 | 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 1.5 | 2.0 10.0 | 2.0 10.0 |
6 | 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 0.05 | 0.05 | 0.1 |
7 | 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 15 | 20 | 20 |
8 | 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 20 | 25 | 30 |
9 | 氯 | 100 | 150 | 150 |
10 | 氯化氢 | 50 | 80 | 100 |
11 | 硫化氢 | 50 | 80 800 | 100 1000 |
12 | 二硫化碳 | 100 | 150 | 200 |
13 | 苯、甲苯、二甲苯(混排时以总量计) | 100 | 150 | 150 |
14 | 硝基苯 | 50 | 80 | 100 |
15 | 沥青烟 | 30 | 40 | 50 |
16 | 氮氧化物(以NO2计) | 50 | 80 650 | 100 700 |
17 | 一氧化碳 | 1000 | 2500 | 3000 |
注:(1)为矿石冶炼排放标准。
(2)为原油炼制排放标准。
(3)为硝酸生产排放标准。
4.1.3 其他有毒有害废气排气筒应符合表2的规定。
4.1.4 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和有组织排放表2中未含的污染物,其排放源周围的居民区(含商店、学 校、机关、医院,不分控制区)所承受的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GB3095和TJ36的规定。排放恶臭类物质不得超过二级臭气强度(恶臭强度鉴定法见附录1)。
4.2 烟尘排放标准值
4.2.1 火力发电厂(含热电并供)烟囱排放的烟尘最高容许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计算规定:
MA=Bg(Ay+gA*QYDw/8100)afh*(1-)
式中:MA--烟尘最高容许排放量,吨/小时;
Bg--锅炉在额定出力时的总耗煤量,吨/小时;
AY--燃料应用基灰分 %;
gA--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热损失, %;
QYDW--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 千卡/公斤;
afh--排烟带出的烟尘份额;
--除尘器效率,%。
除尘器效率要求:新建、扩建、改建20万千瓦以上(含20万千瓦)机组的火力发电厂,应大于98.5% ,原有火力发电厂和新建、扩建、改建20万千瓦以下发电机组的火力发电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电厂锅炉燃烧不同煤质时应达到的除尘效率
燃煤含灰分(%) | 除尘器效率(%) |
< 20 | ≥ 95 |
20--40 | ≥ 96 |
>40 | ≥ 98 |
4.2.2 锅炉、窑炉烟囱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锅炉、窑炉烟尘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mg/Nm3
炉窑类型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沸腾炉 | -- | 350 | 400 |
煤粉炉 | 250 | 300 | 350 |
其他炉 | 200 | 250 | 300 |
窑炉 | 200 | 250 | 300 |
注:锅炉应在额定出力85%以上的情况下测试,过量空气系数应换算为1.8。
4.2.3 锅炉、窑炉、大力发电厂及其他燃烧装置排烟黑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烟色最高容许林格曼黑度 级
烟色标准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林格曼黑度 | 1 | 1 | 2 |
注:(1)烟色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一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5分钟。
4.3 粉尘排放标准值
4.3.1 各类粉尘的排气筒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粉尘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mg/ Nm3
行业名称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
冶金、机械、矿山行业 | 150 | 200 | 200 | |
水泥行业 | 热力设备 | 200 | 300 | 350 |
通风设备 | 150 | 150 | 200 | |
其他行业 | 一类粉尘 | 50 | 80 | 80 |
二类粉尘 | 150 | 150 | 200 | |
动植物性和塑料性粉尘 | 50 | 50 | 80 | |
注:(1)一类粉尘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玻璃棉、矿渣棉、铝化物等粉尘。二类粉尘指 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他粉尘。
(2)水泥、冶金、机械、矿山行业中含一类粉尘的排气筒,执行一类粉尘的排放标准。
4.3.2 无组织排放的生产性粉尘,其排放源周围的居民区(含商店、学校、机关、医院、不分控制区)所承受的总悬浮微粒浓度不得超过GB3095的二级标准的规定。
4.4 向大气环境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气溶胶和粉尘的排气筒,应符合GB8703的规定。
5.其他规定
5.1 排气筒有效高度及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应符合GB3840的规定。
5.2 锅炉烟囱高度按锅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锅炉额定出力对应的烟囱高度规定 m
锅炉总额定出力(T/h) | 〈1 | 1≤2 | 2≤6 | 6≤10 | 10≤20 | 20≤35 |
烟囱最低高度(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5.3本标准未列的特殊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6.2 已有市(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市(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仍执行本标准。
6.3 本标准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颁布的分析方法标准和采样方法标准及GB9079标准。
附录1
恶臭物质臭气强度鉴定法
(补充件)
采用嗅觉法检定恶臭物质臭气强度时,选不经常接触恶臭物质的嗅觉正常人为检测员,由六人组成一个检测组,到恶臭源四周居民区进行嗅闻,检测员根据表8的规定,记录自己对恶臭的感觉定出强度,而后取多人平均值,计量臭气强度。或进行人群对恶臭感受的抽样调查,以超过50%以上被调查人的感觉强度计量臭气强度。
表 8 恶臭物质的臭觉感受与臭气强度相关性
臭气强度 | 0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臭觉感受 | 感觉不到臭气 | 感觉微弱臭气 | 易感到臭气 | 感到明显臭气 | 感到较难受臭气 | 感觉强烈难受臭气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